25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所定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一律須先經訴願前置程序
(B)原告須具備確認利益
(C)原告之請求為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原告須先為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統計: A(316), B(345), C(2109), D(310), E(0) #2780306
詳解 (共 9 筆)
回樓上
你寫的是C正解的內容我就不贅述了
A.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才須訴願前置程序
B.原告不須具備確認利益(確認訴訟才須具備,一般給付訴訟不用
D.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再請求行政法院判令……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指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
1.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2.因公法上契約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請問其他選項怎麼改@@?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原告之請求為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請問如果是私法, 是提起民事訴訟嗎?
測驗對《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定一般給付訴訟之理解。一般給付訴訟,係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之特定給付(包含金錢、物品、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訴訟類型。以下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逐項分析各選項之正確性。
(A) 原告一律須先經訴願前置程序
本選項錯誤。
訴願前置主義係針對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特別規定。一般給付訴訟之提起,原則上無須先經訴願程序,此乃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重要區別所在。
例外情形:若人民之請求依實體法規定,須先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得給付者,則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否則即屬起訴不備要件。惟此係基於訴訟類型選擇之正確性要求,而非一般給付訴訟本身有訴願前置之規定。
(B) 原告須具備確認利益
本選項錯誤。
「確認利益」係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訴訟要件,而非一般給付訴訟之要件。確認訴訟係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違法或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為目的,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乃「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請求權」及「被告機關有給付義務之違反」,無須另外具備確認利益。
(C) 原告之請求為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本選項正確,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明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依此規定,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範圍包括:
-
財產上之給付:如金錢(補償費、保險給付等)、物品之給付,或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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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上之給付:如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之作為(如提供資訊)、不作為(如停止排放汙水)或容忍(如忍受他人進入土地為測量)。
此項要件之成立,以人民有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為前提。
(D) 原告須先為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本選項錯誤。
一般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核心區別,在於訴訟標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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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如金錢給付、作為、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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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如核發許可證、核准補助申請)。
二者為互斥之訴訟類型,不得併行或混用。若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即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法院將以起訴不備要件或欠缺請求權為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