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於死亡前十年,曾因其長子乙出國留學,贈與乙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且其女丙結婚而贈與丙五十萬元。嗣因次子丁因分家,而贈與丁一百萬元,甲於贈與時,均無不必歸扣之意思表示。則上開贈與,何者應加入繼承財產中?
(A) 贈與乙之十萬元、贈與丁之一百萬元
(B) 贈與乙之十萬元、贈與丙之五十萬元
(C) 贈與丙之五十萬元、贈與丁之一百萬元
(D) 贈與乙之十萬元、贈與丙之五十萬元、贈與丁之一百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44), C(1187), D(163), E(0) #491970
統計: A(76), B(44), C(1187), D(163), E(0) #491970
詳解 (共 5 筆)
#840545
結婚、分居或營業
17
0
#3190547
歸扣並不受限於民法第1148之1條繼承開始前前二年的期間限制
只要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由被繼承人財產而受贈與者,都必須歸扣。
13
0
#1125959
分家不就是分居嗎???@@考國文阿....
1
2
#7442309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如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得份中扣除(此制度稱為遺產歸扣)。此時,這些贈與的價額在法律上必須先計入(應加入)應繼財產當中。
以下為各別贈與的詳細解析:
- ❌ 贈與乙之十萬元:甲贈與乙十萬元的原因是「出國留學」。出國留學屬於一般的「教育或留學費用」,並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結婚、分居或營業」三大法定歸扣原因。因此,這筆錢不應加入繼承財產中。
- ⭕ 贈與丙之五十萬元:甲贈與丙五十萬元是因為「結婚」。這完全符合民法第 1173 條的法定歸扣事由(結婚),且甲於贈與時並無免除歸扣的意思表示,因此應加入繼承財產中[1]。
- ⭕ 贈與丁之一百萬元:甲贈與丁一百萬元是因為「分家」(法律術語即為「分居」)。這符合民法第 1173 條的法定歸扣事由(分居),且甲同樣無免除歸扣的意思表示,因此應加入繼承財產中[1]。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漏掉了應歸扣的丙(結婚),且錯誤計入了不需歸扣的乙(留學)。
- (b) 錯誤:漏掉了應歸扣的丁(分家),且錯誤計入了不需歸扣的乙(留學)。
- (d) 錯誤:錯誤計入了不需歸扣的乙(留學)。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