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行為人未滿14歲及心神喪失人,其行為不罰,下列何種情形有誤?
(A)關於無責任能力之規定,其行為不罰,惟不罰並非不予處理,亦即,均需依法處理,查明事實真相,但不予處罰。
(B)對於未滿14歲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其他相當之人,比如伯叔扶養人等,加以管教,使其不致再犯。
(C)心神喪失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社會福利機構,加以收容。
(D)未滿14歲之人,固然不罰,但若符合少年定義者(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觸犯少年相關法令者,仍應注意依少年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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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2), C(27), D(0), E(0) #3886802

詳解 (共 1 筆)

#7632395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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