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根據稅捐稽徵法罰則規定可處以徒刑者,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
(B)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稅捐
(C)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扣繳稅捐
(D)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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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4), B(50), C(36), D(50), E(0) #2398851
統計: A(614), B(50), C(36), D(50), E(0) #2398851
詳解 (共 3 筆)
#7427850
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
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1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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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1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1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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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1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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