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
(B)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6 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C)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 公所先公告 30 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申請承 租開發或興辦
(D)上述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若有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 不予補償
統計: A(43), B(308), C(124), D(142), E(0) #3151052
詳解 (共 5 筆)
I.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A)
II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B)
III前項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開發或興辦事業計畫。
二、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
三、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回饋計畫。
四、其他必要文件。
IV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C),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一、興辦之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未依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且未報經核定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
辦期限。
二、非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或非自用、非自行經營。(D)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查明不得出租、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
四、違反租約約定或特約事項。
五、其他依租約約定或法令應終止租約。
這題的答案是 B,但要特別注意:題目所依據的是 舊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現行法已修正,尤其「租期 6 年」現在已改為 9 年。因此國考複習時要分清「命題當時法規」與「現行法」。
一、答案:B ❌
題目問: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規範,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B。
關鍵錯誤在於: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6 年」
這是舊法規定,目前已修正為: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9 年。
二、逐項依現行法規解析
(A)正確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 A 正確。
考試關鍵
看到:
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就是第24條的核心精神。
三、(B)錯誤——「6年」已不是現行規定
第24條第2項現行規定:
「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題目 B 寫: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6年
是錯的。
⭐ 國考必背
| 時間 | 租期上限 |
|---|---|
| 題目所依舊法 | 6年 |
| 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 | 9年 |
因此,如果你現在準備考試,應以:
開發或興辦 →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9年
記憶。
四、(C)正確
第24條第4項規定: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所以 C 所述:
非原住民申請 → 先公告30日 → 無原住民申請 → 才能辦理
完全符合現行法。
⭐ 這裡很容易考
可以整理成:
原住民優先 → 非原住民補充
也就是:
原住民申請優先
↓
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申請
↓
公告30日後
↓
非原住民始得申請
五、(D)正確
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款:
「非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或非自用、非自行經營。」(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承租人如果:
-
擅自轉租
-
非自用
-
非自行經營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就會:
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投資設施不予補償
所以 D 的核心敘述正確。
六、這題最重要的法規架構
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27條串起來,非常適合國考:
第24條 → 「誰可以優先開發?」
原住民優先。
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工業資源、文化保存、醫療、社福、郵電運輸、金融服務等。
並且:
非原住民申請 → 先公告30日。
第25條 → 「續租」
符合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範圍及方式等條件者,可以依規定申請續租。(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第26條 → 「原住民的投資權益」
第26條:
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 → 協議計價 → 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 參與投資。
而且:
投資權利移轉時,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法律人 LawPlayer)
這是保障原住民經濟利益的重要規定。
第27條 → 「違法使用的效果」
違反規定:
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投資設施不予補償
其中包括:
轉租、非自用、非自行經營。(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七、國考版一頁記憶
| 條文 | 關鍵字 | 必背 |
|---|---|---|
| 第24條 | 開發利用 | 原住民優先 |
| 第24條 | 非原住民 | 公告30日 |
| 第24條 | 租期 | 9年 |
| 第25條 | 續租 | 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 |
| 第26條 | 投資 | 受讓人限原住民 |
| 第27條 | 違規 | 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不予補償 |
? 本題陷阱
B:「6年」→ ❌
現在看到這個數字要立即反應:
現行法第24條第2項=每一租期不得超過「9年」。(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本題在現行法基準下,答案仍為 B,但理由應從「6年是錯誤租期」來判斷,而不是認為整個 B 的申請程序都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