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法規之修正或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應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B)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於該法規之最末章節
(C)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 、「之二」等條次
(D)修正法規均應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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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110), D(5), E(0) #3664349
統計: A(13), B(10), C(110), D(5), E(0) #3664349
詳解 (共 3 筆)
#7305589
關於法規之修正,正確的敘述為(C)。修正法規若僅增加少數條文,
得採用「枝節增加」方式,將新增條文插入相關條文後,並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以避免重新編排條次,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條文增加的規範。
國立臺灣圖書館
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為各選項分析:
- (A) 錯誤:修正少數條文通常以「部分修正」方式為之,不需重新發布名稱及全文(那是全文修正的情況)。
- (B) 錯誤:增加條文通常應插入相關內容處,若列於最後可能會造成條文邏輯不連貫。
- (C) 正確:此為法制作業中常見的條文修正與增加方式。
- (D) 錯誤:法規修正施行日期依「附則」規定,不一定都在一年內施行。
國立臺灣圖書館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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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152
⭕ (c) 正確:完全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在增加少數條文時,為了避免後面所有條號都要重新排列而造成引用混亂,通常會採用「之幾」的枝條格式(例如:第 2 條、第 2 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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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錯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第 1 項,廢止少數條文時,只需要將該條文保留條次並括弧註明「刪除」即可,並不需要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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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錯誤: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應列在適當條文之後,而非直接列於最末章節。若是增加整個編、章、節,則是準用規定,冠以「之幾」的章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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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錯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而同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並無「均應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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