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平日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一日,甲又因求職失利而大怒,回到家見到配偶 A 與 6 歲之女兒 B 正 在吃飯,一怒之下將飯菜全掃落在地上,大罵兩人竟然還有心情吃飯,並說要禁止 A、B 兩人吃晚餐。 A 見狀便要甲節制一點,不要找女兒的麻煩,有事全衝著自己來,甲一聽便說是你自找的喔,便用力 打了 A 一個耳光,導致 A 口鼻流血。A 之母 C 正巧在旁,也上前攔阻甲,甲則將 C 用力推倒在地, C 則幸未受傷,但卻不巧將 B 也撞倒在地,導致 B 頭部挫傷。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飯菜掃落在地,並禁止 B 吃晚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6 條之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 之行為
(B)甲在 A 表示有事衝著自己來之後打 A 耳光之行為,屬於已得 A 之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應構成刑 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罪
(C)甲將 C 推倒在地,C 雖未受傷,但其推 C 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推倒 C 卻將 B 也撞倒在地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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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5), C(98), D(551), E(0) #3506013
統計: A(55), B(15), C(98), D(551), E(0) #3506013
詳解 (共 4 筆)
#6778316
(A)應依個案判斷,其他答案皆錯誤才選。本案飢不使食屬消極行為,究會生精神損害構成刑法第286條之「凌虐」與否應衡酌其次數、頻率、時長等因素。
(B)本件A之承諾係為避免B遭遇危險,非出於自由意志,不具任意性與真摯性,應為無效承諾,不符合刑法第282條構成要件。
(C)本件甲將C推倒在地未成傷,C為A之母,為甲之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不成立刑法281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打擊錯誤:
(1)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導致其所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原來所欲損傷之客體並不相同。
(2)依據通說之見解,無論事實上受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本所欲損傷之客體是否等價,行為人對其本所不欲發生或失誤行為之失誤客體,應成立過失犯。(自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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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259
(A) 甲將飯菜掃落在地,並禁止 B 吃晚餐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6 條之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之行為
❌凌虐雖然不以持續性為必要,但本題看起來只是偶發事件,白話就是不要太玻璃心,認為這樣就成立凌虐。
刑法第10條第7項:「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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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在 A 表示有事衝著自己來之後打 A 耳光之行為,屬於已得 A 之承諾所為之傷害行為,應構成刑 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罪
❌,這樣當然不算得囑託或承諾,只是配偶愛女心切才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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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將 C 推倒在地,C 雖未受傷,但其推 C 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 281 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280是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成傷,為「不純正身份犯」
不純正身份犯:白話,刑法原本就有處罰「傷害既遂」(277),所以沒那麼純=不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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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是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為「純正身份犯」
純正身份犯:白話,刑法原本沒有處罰「傷害未遂」的情況,但是因為具備特定身分(純正),所以觸發魔法卡,加罪於你,等於額外受到不利益。
本題:甲與A是配偶關係,但C是A之母,而非甲之母,等於C是岳母(if甲是丈夫)or婆婆(if甲是老婆),但是不論如何,都只是「姻親」,而非「直系血親」,故不成立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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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即成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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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推倒 C 卻將 B 也撞倒在地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
280、281成立的前提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所以造成女兒B受傷,只會回歸一般的傷害罪,本題甲是故意推C,但不小心造成B受傷,為過失,故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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