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據此,大法官於該號解釋認為應如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A)應修正民法婚姻章,直接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B)應為同性婚姻另訂特別法,以該部特別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C)此為立法形成之範圍,並無特別限定對同性婚姻之保障方式
(D)應修正憲法條文,將同性婚姻明定於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清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64), C(104), D(23), E(0) #4002444
統計: A(39), B(64), C(104), D(23), E(0) #4002444
詳解 (共 4 筆)
#754244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據此,大法官於該號解釋認為應如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A) 應修正民法婚姻章,直接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B) 應為同性婚姻另訂特別法,以該部特別法保障同性婚姻關係
(C) 此為立法形成之範圍,並無特別限定對同性婚姻之保障方式
(D) 應修正憲法條文,將同性婚姻明定於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清單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理由書與解釋文,大法官明確指出:
「有關如何實現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立法或修正者,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在當時並沒有限定一定要修改《民法》(選項 A)或是另立《特別法》(選項 B),而是將這個權力交由立法機關(立法院)去決定要用哪種形式達成。只要能達到實質平等的保護,無論是修民法還是立專法,都屬於立法的自由。
(註:後來立法院在民國 108 年選擇了以另訂特別法的方式,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