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為之
(B)暫時處分之裁定,最長不得逾一年
(C)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避免程序拖延,造成重大損害
(D)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統計: A(50), B(61), C(56), D(438), E(0) #4003034
詳解 (共 3 筆)
❓ 【題目核心】 這題在考《憲法訴訟法》中的「暫時處分」制度。白話來說就是在問:「當大法官還在慢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人民的權利已經在『大失血』了,大法官能不能先按一個『緊急停止鍵』來救人?這個緊急機制的遊戲規則是什麼?」
? 【白話法條】 什麼是「暫時處分」?它就像是法律上的「緊急止血帶」。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例如房子馬上就要被強拆了),大法官可以不用等最後的判決結果出爐,先下達一個「暫時處分(先停下來)」。 關於這個止血帶,有三個重要規矩:
-
發動方式:可以由人民自己「聲請」,大法官也可以看不下去「依職權」主動發動。
-
開會門檻:因為這是緊急煞車,影響很大,所以要很慎重,必須要有「三分之二(2/3)」以上的大法官出席參與評議。
-
有效期限:止血帶不能綁一輩子會組織壞死!所以暫時處分最長只能維持「6 個月」。如果 6 個月到了還沒生出最終判決,這個暫時處分就會自動失效。
? 【舉個例子】 用你最熟悉的「重大創傷的 EMT 救護」來想最生動: 假設今天遇到一個大腿動脈大出血的車禍傷患(人民權利正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 你要救他,不能說「我們等送到醫院,掛號完讓醫生慢慢照 X 光再決定怎麼縫(這叫等待最終判決)」,這樣病患早就在現場 OHCA 了! 所以,身為高級救護技術員(大法官),你可以因為家屬大喊求救(依聲請),或者你自己判斷狀況危急(依職權),立刻拿出「CAT 止血帶(暫時處分)」先幫他綁上去止血。 但是,你不會不跟病患溝通就亂綁(所以可以請當事人陳述意見),而且止血帶絕對不能綁超過規定的時間,憲法法庭的止血帶時效就是「6 個月」!
✅ 【選項解析】
(A) 為什麼錯:出席門檻錯了。要按下這個緊急停止鍵非常慎重,必須要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二(2/3)」以上的大法官出席,不是二分之一。
(B) 為什麼錯:期限錯了。暫時處分(止血帶)不能綁太久,法律明確規定裁定後逾「6 個月」就會失效,不是 1 年。
(C) 為什麼錯:程序錯了。法律說憲法法庭在做決定前,「得(可以)」命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並沒有說「不得(絕對不行)」命當事人陳述。
(D) 為什麼對(本題解答):完全正確!只要案件還在審理中,為了避免難以挽回的損害,憲法法庭可以因為人民的請求(依聲請),或是自己覺得有必要(依職權),直接下達暫時處分。
? 【國考 CP 值與小叮嚀】 ⭐⭐⭐⭐⭐ 新法必考大熱門! ? 教練專屬記憶口訣:?「暫時處分止血帶,期限半年(6個月)就要拆,三分之二來開會,自己(依職權)求救(依聲請)都可以!」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這題的數字(6 個月、2/3)是國家考試超級愛考的填空題陷阱。下次看到「暫時處分」,請立刻反射想到「半年失效」,輕鬆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