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監護宣告者,無訴訟能力
(B)受輔助宣告者起訴或上訴,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C)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D)當事人訴訟能力有欠缺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統計: A(277), B(2481), C(257), D(132), E(0) #3143868
詳解 (共 9 筆)
(B) 受輔助宣告者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被他人起訴或上訴,並非自己起訴或上訴),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民事訴訟法45-1條
Ⅰ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協助講解一下 不是光提供法條 謝謝?謝謝 因為法條查得到 但希望有比較懂的人講解一下 謝謝
(A) 受監護宣告者,無訴訟能力
此选项正确。
诉讼能力是指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担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第15条规定,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无行为能力的受监护宣告人自然没有诉讼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B) 受輔助宣告者起訴或上訴,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此选项为本题的错误选项。
根据《民法》第15条之2第1项第3款,受辅助宣告之人为“诉讼行为”时,应经辅助人同意。 因此,以原告身份“主动”提起“起诉或上诉”,属于应经辅助人同意的诉讼行为。
您可能被另一个法律规定所混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1第2项,“受辅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诉或上诉为诉讼行为时,无须经辅助人同意”。 请注意,此条文是针对被动的、防御性的“应诉”行为。 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两种情况:
-
当别人起诉受辅助宣告之人,后者为“应诉”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
当别人上诉,受辅助宣告之人为应诉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这与本选项描述的主动“起诉或上诉”性质完全不同。
(C)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此选项正确。
这正是《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在我国的诉讼交易安全,法律规定外国人的诉讼能力应依“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来认定。即使依其本国法无诉讼能力,只要依我国法有,就视为有诉讼能力,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
(D) 當事人訴訟能力有欠缺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此选项正确。
诉讼能力的欠缺属于可以补正的事项。法院在发现当事人无诉讼能力时,不能直接驳回,而是要给其补正的机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及第249条第1项第4款,如果法定代理权等有欠缺但可以补正,审判长应先定期间命其补正。例如,若发现原告无诉讼能力,法院会先裁定命其补正法定代理人,若逾期未补正,才会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