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描述,何者
錯誤?
(A)至多收托30名幼兒
(B)可以設立在1至4樓
(C)設立單位如為政府機關(構)
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D)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
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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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356), C(73), D(128), E(0) #2963596
統計: A(648), B(356), C(73), D(128), E(0) #2963596
詳解 (共 4 筆)
#609943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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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254
(A) 至多收托30名幼兒→60
第 三 條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
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
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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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以設立在1至4樓
第 三 條
...............
三、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
備使用之地下一層。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位於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地下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
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通達戶外之有效防
火避難構造之出口,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四)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其設立地點
或申請設立地點為樓層建築之四樓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
備使用之地下一層。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位於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地下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
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通達戶外之有效防
火避難構造之出口,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四)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其設立地點
或申請設立地點為樓層建築之四樓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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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設立單位如為政府機關(構) 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第 四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
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
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
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
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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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 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
第 八 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
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止。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
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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