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法180條規定之「給付」,下列哪一項給付者得將給付標的請求返還?
(A)甲誤認對親叔叔有扶養的義務
(B)甲向銀行償還未到期信貸200萬元
(C)甲明知乙非債權人卻支付乙借貸金50萬元
(D)甲被乙拿槍脅迫下交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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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2), C(27), D(354), E(0) #321416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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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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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0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A: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B:清償未到期之債。
C: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
D:甲在被槍脅迫下交付乙100萬元,符合民法§180第四款之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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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 的情況下,甲雖然「明知」自己沒有給付100萬元的義務,但他是因為遭到威脅、逼迫(意思表示不自由)才不得不交付金錢。根據司法實務與學者見解,民法第180條第3款所稱的「明知無給付義務」,必須是給付人在任意、不違反自身意願的情況下自願給付,才能推定他有拋棄返還請求權的意思。甲在槍口下根本沒有自主選擇的自由,因此不適用此條款的限制,事後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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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得」請求返還?
  • (a) 甲誤認對親叔叔有扶養的義務:此處的關鍵字是「誤認」,代表甲在給付時「不知」無給付義務,本來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然而,親屬間的扶養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據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 (b) 甲向銀行償還未到期信貸200萬元:這屬於「期前清償」。依據民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對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及交易安定,明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 (c) 甲明知乙非債權人卻支付乙借貸金50萬元:甲在給付時「明知」自己對乙沒有給付的義務,卻還是把錢給了乙。依據民法第180條第3款前段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法律推定其有拋棄返還請求權之意,因此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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