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內涵之展現?
(A)撤回起訴
(B)認諾
(C)自認
(D)訴訟上和解
統計: A(176), B(355), C(1628), D(259), E(0) #3428257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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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自行決定是否撤回訴訟(民事訴訟法 §262),屬處分權主義中「程序終結」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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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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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認諾時,法院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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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諾是當事人對 實體權利 的處分,直接影響訴訟結果,屬處分權主義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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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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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為承認(民事訴訟法 §279),法院應以該事實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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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屬「辯論主義」之範疇,而非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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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當事人主導「事實與證據之提出」,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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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當事人主導「訴訟標的與程序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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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 vs.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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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合意終止訴訟,並解決實體爭議(民事訴訟法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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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同時涉及「程序終結」與「實體權利處分」,屬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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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處分權主義。
自認...當事人對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在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僅發生舉證權之轉移,不一定會敗訴
處分權主義三命題簡單來說就是:
本題在考:
處分權主義是當事人支配訴訟程序的開始、審判範圍及終結;自認屬辯論主義在事實認定上的展現。
❌ (A) 撤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撤回起訴是原告決定不再請求法院審判,使訴訟程序歸於消滅,屬當事人支配訴訟程序終結的處分權主義。
❌ (B) 認諾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認諾是被告承認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請求,法院須據此作成被告敗訴判決,屬當事人處分訴訟標的的處分權主義。
✅ (C) 自認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自認是當事人承認他造所主張的具體事實,使該事實無須舉證,屬辯論主義對事實及證據資料的拘束,並非對訴訟標的或訴訟程序的處分。
❌ (D) 訴訟上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就訴訟標的自主終結爭議,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屬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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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指當事人就訴訟之開始、審判對象(訴訟標的)之特定及訴訟之終結,享有主導決定權。具體表現包括:起訴、撤回起訴、認諾、捨棄、訴訟上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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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指法院應以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作為裁判基礎,當事人對事實有主導權。自認(對不利於己之事實予以承認)屬於辯論主義之具體表現,而非處分權主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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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撤回起訴:當事人得依處分權主義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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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認諾:被告就訴訟標的為承認,法院應為敗訴判決,屬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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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認:對事實之承認,屬辯論主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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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訟上和解: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互相讓步終結訴訟,屬處分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