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________公告者為限。
(A)食品藥物管理主管機關
(B)中央水利主管機關
(C)飲用水中央主管機關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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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9), C(61), D(5), E(0) #3904413
統計: A(20), B(39), C(61), D(5), E(0) #3904413
詳解 (共 1 筆)
#7470854
正確答案為 (C) 飲用水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解析: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在此條例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即飲用水中央主管機關),因此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的種類與規範,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始得使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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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食品藥物管理主管機關:負責食品與藥物安全管理,非飲用水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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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負責水資源開發與管理,非水質藥劑公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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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飲用水中央主管機關:正確,依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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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轄區內稽查、抽驗與登記,無權逕行公告水質處理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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