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202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行政院認其內容侵害預算編列權且程序違法,於覆議遭否決後,行政院院長罕 見加註意見:「...過程與內容悖離民主原則...本人決定基於《憲法》第37條規定,就本次修正條文不予副署,以示對憲法的忠誠。」此 舉導致法案無法生效,引發憲政風暴。針對此一事件,下列相關法律與權力制衡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副署權僅具形式意義,院長不得以「不副署」阻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生效
(B)不副署屬於行政權對立法院的「事前審核」,行為人僅負法理責任而無須承擔政治責任
(C)若立法院欲反制不副署,須經1/2以上立委連署,方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D)不信任案若經全體立委1/2以上贊成,院長應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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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0), D(19), E(0) #3910639

詳解 (共 1 筆)

#7396195

(A) 錯誤:副署權具有實質意義,而非僅具形式意義

我國《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副署制度的本意是為了建立責任政治,行政院長必須在法律或命令上簽名,為該法案的「可執行性」與「後果」負起政治責任與憲法忠誠。如果行政院長認為法案違憲或侵害其權限,可以行使實質的拒絕副署權,使其無法生效,因此它並非「僅具形式意義」。

(B) 錯誤:不副署會產生極大的政治責任

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已經演變成朝野衝突的憲政風暴。這種行為人(行政院長)不僅要面對法理上的辯論,更必須承擔巨大的政治責任(例如立法院可能發動倒閣、內閣總辭等政治代價)。

(C) 錯誤:不信任案的連署門檻為 1/3 以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選項中所述的「1/2 以上立委連署」拉高了法定的提出門檻,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憲法對不信任案通過後的效果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後半段規定: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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