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關於「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為被保險人」之約定事項及處分權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且要保人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B)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C)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不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D)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且要保人不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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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 C(4), D(0), E(0) #3453985
統計: A(12), B(2), C(4), D(0), E(0) #3453985
詳解 (共 2 筆)
#7383011
《保險法》第 16-1 條規定:「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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