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事故保險無失蹤給付
(B)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C)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仍負發給保 險給付之責任
(D)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 6 個月者,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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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171), C(227), D(319), E(0) #3930567
統計: A(462), B(171), C(227), D(319), E(0) #3930567
詳解 (共 4 筆)
#7411010
- (a) 普通事故保險無失蹤給付
- 正確。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 規定,普通事故保險僅分為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 勞保條例中的「失蹤津貼」或現行「失蹤給付」,本質上屬於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或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而失蹤時的保障,故普通事故保險確實沒有包含失蹤給付。
錯誤選項解析
- (b)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錯誤。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 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勞工之經濟安全。
- (c)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 錯誤。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25 條 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檢查或不補具應繳證件,保險人(勞保局)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 (d)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 6 個月者,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 錯誤。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 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 6 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此條款目的在於防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臨時收養以詐領給付之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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