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保險業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後,後續新增業務往來時能夠簡化交易目的以及客戶身分辨識的程度,會比銀行業來的少的原因是因為保險業的下列何項特性使然?
(A) 保險業新增業務往來時的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受益人等等可能均與原保險契約不同
(B) 保險業的契約關係均存有一定存續期間;銀行開戶則無一定存續期間
(C) 保險業必須有實際承保的對象;銀行開戶則不必有實際的標的物
(D) 提供客戶有關投資、信託及稅務等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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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284), C(80), D(42), E(0) #3675612
統計: A(387), B(284), C(80), D(42), E(0) #3675612
詳解 (共 3 筆)
#7308503
此題要看清楚題目問的意思,其實是要問 為何保險比銀行 辨識 交易目的客戶 要多的主要原因
如果有誤請再通知修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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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1057
(A) 保險業新增業務往來時的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受益人等等可能均與原保險契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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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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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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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187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保險業新增業務往來時的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受益人等等可能均與原保險契約不同。
選項詳細解析
在防制洗錢的實務中,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後,若後續有新增業務往來,通常會評估是否能簡化審查。然而,保險業能簡化身分辨識的程度遠比銀行業少,這主要是由兩者的產業特性決定的:
- (A) 正確:銀行帳戶的結構相對單純,開戶後新增業務(如加開外幣帳戶、辦理定存),其核心主體(帳戶所有人)通常維持不變。但保險契約具有多核心主體的特性,即便同一個要保人來買第二張保單,其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是保險標的物(如財產保險的標的)都可能與第一張保單完全不同。由於洗錢防制要求「穿透性」審查(必須辨識實質受益人及關係人),一旦關係人改變,保險公司就必須重新對新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姓名檢核與身分辨識,因此無法像銀行一樣大幅簡化。
- (B) 錯誤:雖然保險契約多有存續期間,而銀行開戶多為不定期,但這並非導致保險業在「後續新增業務」時無法簡化審查的主要原因。
- (C) 錯誤:保險必須有承保對象與標的,而銀行為資產負債的營運,這屬於基本的業務定義差異,與後續新增往來時「身分辨識能否簡化」的洗錢防制邏輯沒有直接關聯。
- (D) 錯誤:投資、信託與稅務諮詢是金融機構綜合化的服務內容,銀行與保險均可能提供(例如銀行的財富管理、保險的投資型保單及租稅規劃),這並非造成兩者在後續審查簡化程度上出現差異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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