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下列何者不得扣除?
(A)納稅義務人就讀國內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
(B)納稅義務人就讀大陸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
(C)納稅義務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
(D)納稅義務人就讀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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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3), C(224), D(25), E(0) #3346364

詳解 (共 2 筆)

#6845829
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所得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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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521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連結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k2Jbg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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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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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
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且適用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進修學費無法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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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下列相關規定:
(一)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三)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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