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如何處理?
(A)立即向監察院舉發
(B)直接向法院舉發
(C)得陳述意見
(D)負報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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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34), C(400), D(1828), E(0) #3428232
統計: A(115), B(34), C(400), D(1828), E(0) #3428232
詳解 (共 6 筆)
#6731164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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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856
1.如果長官交辦事項可能違法,先報告違法之虞。
2.若長官堅持要做,依規定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
3.如果長官拒絕給書面,視為撤回命令。
4.如果長官給了書面,原則上需服從,不過之後的民法或行政法上的責任由長官承擔。
5.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無論長官有無給予書面,均無服從義務。若配合照做仍須自負刑事責任,應向檢調等司法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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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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