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 80 年某報報導:「前黑貓中隊飛行員張○義因執行職務在中國大陸失蹤,而張○義的太太 張○淇帶著三個子女苦守九年後,嫁給了一位上校副處長何○俊,20 年後飛行員張○義離開中 國大陸,突然出現臺灣,三人之間的『身分糾葛』…。」前任丈夫失蹤達一定時間經由法院宣告 死亡後,不知原任丈夫生死的張太太另嫁善意無過失的何上校,20 年後前任丈夫張○義回至原 住居地,三人相會。此時張○淇與何○俊上校的婚姻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效
(B)有效
(C)有效,但得撤銷
(D)效力未定,張太太必須向法院明示選擇何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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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702), C(181), D(42), E(0) #2033082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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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42 號解釋之精神,因前夫生還致使後婚姻流於雙重婚姻(重婚)時,若後婚姻之雙方當事人(張太太與何上校)均為善意且無過失(即客觀上完全不知道前夫還活著),則該後婚姻依然受到法律保障,維持有效
  2. 前婚姻的狀態:同時,前夫張○義返還後,原本的死亡宣告會被撤銷。為了避免形成雙重婚姻,法律實務上認為此時「前婚姻」會隨之自動消滅,僅維持後婚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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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無效:不正確。過去民法曾規定重婚原則上無效,但大法官釋字第 242 號特別保障了此類因戰亂、善意信賴死亡宣告而締結的後婚姻。若直接宣告無效,會過度侵害善意後婚當事人的婚姻權。
  • (c) 有效,但得撤銷:不正確。民法雖有撤銷重婚之規定,但本案屬於極端特殊的「因死亡宣告撤銷」所致之重婚。在雙方均為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後婚姻直接受到保障,並非處於可撤銷的狀態。
  • (d) 效力未定,張太太必須向法院明示選擇何段婚姻:不正確。中華民國法律並未賦予當事人「自行明示選擇」以決定婚姻效力的權利,婚姻的效力是直接由法律依據善意與否來做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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