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下列所得何者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A)政府發行公債之利息所得30萬元 (B)百貨公司抽中現金30萬元 (C)告發或檢舉獎金30萬元 (D)公益彩券中獎獎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