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房屋,何者不合免徵房屋稅規定?
(A)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辦理具有成績者使用之房屋
(B)財團法人私立醫院所使用之房屋
(C)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具有成績者使用之房屋
(D)財團法人慈善事業辦理具有成績者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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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2), D(2), E(0) #4038906
統計: A(5), B(7), C(2), D(2), E(0) #4038906
詳解 (共 1 筆)
#7619458
房屋稅§5 I: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15: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A)及學術研究機構(C),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D),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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