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實務見解,納稅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鍰處分,惟納稅義務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 則罰鍰處分應如何處置?
(A)因納稅義務人死亡,法律關係即告消滅,故無法執行該罰鍰處分
(B)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義務人地位,並繳納罰鍰
(C)納稅義務人死亡後,法院應以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訴訟
(D)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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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4), C(29), D(246), E(0) #394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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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518523
本題的核心在於考查行政處分作成後、執行前(或爭訟中),受處分人死亡時,其罰鍰繳納義務該如何處理。主要依據為 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 的實務見解:
1.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特別規定:
• 雖然行政罰鍰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非屬繼承標的。
• 但根據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 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這屬於法律的特別規定。
2. 限定於遺產範圍內執行:
• 罰鍰處分一旦作成即具備執行力,即使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該罰鍰繳納義務並不會因此消滅。
• 為了兼顧公法債權的履行與繼承人的權益,執行標的將嚴格受限於義務人所留下的「遺產範圍」,繼承人並不需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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