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契約
有效期間,甲將該房屋賣予乙,買賣完成交屋後,該房屋因重新裝潢不慎引發火災。請問依 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得向 A 公司請求理賠
(B)乙得向 A 公司請求理賠
(C)乙應先向 A 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始得請求理賠
(D) A 公司得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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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9), C(68), D(19), E(0) #3251160
統計: A(10), B(159), C(68), D(19), E(0) #3251160
詳解 (共 2 筆)
#7395604
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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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甲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將房屋賣給乙並完成交屋,屬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在雙方沒有另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火災保險契約會依法自動為受讓人(即買方乙)的利益而繼續存在,不需要先辦理變更登記才生效。因此,當房屋因重新裝潢不慎引發火災時,乙身為房屋的新所有權人(受讓人)且享有保險利益,得直接向 a 公司請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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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甲已將房屋賣給乙並完成交屋,在法律上甲對該房屋已無所有權、也無損害賠償利益(無保險利益)。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由新屋主乙承擔,而非甲,故甲不得請求理賠。
-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18 條》之「法定移轉說」精神,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效力自動為受讓人利益而存在,不以向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登記為請求理賠的前置要件。
- (d) 錯誤:由於本件保險契約在交屋後仍依法為乙的利益而有效存在,且裝潢不慎引發火災屬於住宅火災保險的承保事故範圍,a 公司除非能證明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如故意縱火),否則不得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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