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君現年 66 歲,為照顧自己,進行家族傳承後,也為自己成立了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安養信託,信託財產包括金錢與 1 檔有價證券(上市股票 A)。下列何者屬於信 託業須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態樣?
(A)受託人參與上市股票 A 之現金增資
(B)受託人將金錢運用於國內股票型基金 B
(C)受託人將金錢運用於國內貨幣型基金 C
(D)為支應甲君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上市股票 A 出售變現
(A)受託人參與上市股票 A 之現金增資
(B)受託人將金錢運用於國內股票型基金 B
(C)受託人將金錢運用於國內貨幣型基金 C
(D)為支應甲君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上市股票 A 出售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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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9), C(7), D(21), E(0) #3334701
統計: A(21), B(99), C(7), D(21), E(0) #3334701
詳解 (共 2 筆)
#7489732
? 核心觀念解析
信託業辦理安養信託時,若受託人(銀行或信託公司)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其將信託資金投入不同投資工具時,是否需要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即俗稱的兼營全委),取決於投資標的的限制:
- 不必申請兼營全委的排除項目(法規豁免):
根據現行法規(信託業法及相關函釋),信託業將信託財產運用於下列具固定收益、低風險或特定單一性質的標的,不視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銀行存款。
- 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如選項 C)。
- 債券型基金、結構型商品。
- 購買原信託財產(如持股)之現金增資股票(如選項 A)或認股權籌資。
- 處分變現(如選項 D)以支應受益人生活所需。
- 必須申請兼營全委的項目:
- 當受託人具有運用決定權,且將信託資金投入具波動性的有價證券(如國內外股票、非債券/貨幣型的共同基金、因裁量而買入新股票等)時,由於涉及主動選股與資產配置裁量,就必須先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選項 (B) 的「國內股票型基金」屬於有價證券之裁量運用,不在豁免範圍內,因此信託業必須兼營全委業務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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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399
解析:
根據現行法規,信託業從事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申請兼營許可。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是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運用決策,包括買賣有價證券等。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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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託人參與上市股票 A 之現金增資:
此為對已持有股票的權益行使,屬於股東權利的行使,不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此不需申請兼營許可。 -
(B) 受託人將金錢運用於國內股票型基金 B:
此為將信託財產投資於股票型基金,屬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一環,需要向金管會申請兼營許可。 -
(C) 受託人將金錢運用於國內貨幣型基金 C:
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一般視為低風險投資,通常不視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具體情況需依業務內容判斷。 -
(D) 受託人為支應甲君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將上市股票 A 出售變現:
此為為受益人提供生活費用的支出,屬於信託財產的正常運用,不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此不需申請兼營許可。
結論:
選項 (B) 涉及將信託財產投資於股票型基金,屬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信託業向金管會申請兼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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