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金錢給付義務,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A)逾期尚未償還之老人福利法所定老人保護安置費用
(B)逾期未繳納路邊停車費
(C)經主管機關書面命限期返還但尚未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
(D)違反政府採購契約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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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421), C(350), D(1935), E(0) #3461150
統計: A(560), B(421), C(350), D(1935), E(0) #3461150
詳解 (共 4 筆)
#6488430
下列金錢給付義務,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A) 逾期尚未償還之老人福利法所定老人保護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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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此費用是主管機關依據《老人福利法》這部公法,為保護老人而採取的安置措施所生之代墊費用。機關向應負擔人追償此費用,是行使公權力的結果,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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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B) 逾期未繳納路邊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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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路邊停車費是地方政府對於人民「特別使用」公共設施(道路)所收取的「使用規費」。此種規費關係是基於公法所產生,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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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C) 經主管機關書面命限期返還但尚未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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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租金補貼是政府的「行政給付」行為。人民因不符資格或資料錯誤而溢領,政府依法追討,此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管機關以書面(通常是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即已確立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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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D) 違反政府採購契約之違約金❌
- 關鍵概念:
(1)行政執行法所強制執行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指基於公法關係所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
(2)如果該義務是基於私法關係(例如:契約)所產生,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並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來執行,而非行政執行法。 - 法律性質:
(1)根據實務與學說通說(雙階理論),政府採購行為中,招標、決標階段屬於公法行為(行政處分),但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採購契約」,其本質上是私法契約(例如:買賣契約、承攬契約)。
(2)因此,因違反契約條款所產生的「違約金」,是基於私法契約關係所生的債務。 - 結論:此為私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機關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廠商請求,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依強制執行法(而非行政執行法)聲請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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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360
100 年度署聲議字第 97 號
異議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而衍生之合約罰鍰,係屬民事契約之違約,為民事債權糾葛,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駁回移送機關行政執行之聲請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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