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之手段?
(A)課處怠金
(B)拆除建築物
(C)扣留動產
(D)實施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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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93), C(313), D(2451), E(0) #3461154
統計: A(221), B(193), C(313), D(2451), E(0) #3461154
詳解 (共 7 筆)
#6487012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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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053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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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154
以下是我的Mindnode筆記,供參考,有錯誤請告知我
行政作用法_行政執行法
行政作用法_行政執行法
- 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_執行
- 對物執行(財產)
- 動產
- 扣押
- 拍賣、變賣
- 不動產
- 查封
- 拍賣、承受
- 其他財產權
- 扣押存款、薪資
- 收取命令、移轉命令
- 動產
- 對人執行(人身自由)
- 報告義務
- 命其報告財產狀況
- 限制住居
- 限制出境、出海
- 拘提
- 要件:顯有逃匿之虞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程序: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核發拘票
- 管收
- 要件:顯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隱匿財產、逃匿之虞
- 程序: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 期限:最長3個月,得延長1次(總共最長6個月)
- 處所:管收所(非監獄)
- 報告義務
- 對物執行(財產)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_類型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 二、罰鍰及怠金。
- 三、代履行費用。
-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_執行
- 2.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 間接強制(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 1.怠金(強制金)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2.代履行
- 1.怠金(強制金)
- 直接強制
-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三、收繳、註銷證照。
-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五、基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二內容狀態之方法。
- 間接強制(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 3.即時強制(無行政法義務前提
- 即時強制之目的
- 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及時處置之必要
- 即時強制之種類
- ㄧ、對於人之管束
- 瘋狂或泥醉
- 意圖自殺
- 暴行或鬥毆
- 其他認為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
-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ㄧ、對於人之管束
- 即時強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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