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受僱於員工約有 150 人之物流公司,任職已 2 年,並於去年成為新手爸爸,兒子於這個月剛滿 1 歲。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之
(B)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未達 200 人,因此,其公司不需提供托兒設施
(C)甲若於其子滿 1 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 3 歲止
(D)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 應於 10 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統計: A(48), B(83), C(1157), D(296), E(0) #3563252
詳解 (共 9 筆)
✅(C)甲若於其子滿1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3歲止。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本題甲任職已 2 年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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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之
錯誤原因: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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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本題公司 150 人 → 超過 100 人 → 必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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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應於
→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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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若於其子滿1歲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至其兒子滿3歲止。→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本題甲任職已 2 年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A) 甲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然雇主得拒絕之 錯誤原因:→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B) 因甲受僱之物流公司員工未達200人,因此,其公司不需提供托兒設施→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本題公司 150 人 → 超過 100 人 → 必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 (D) 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因法定原因未能使其復職時,應於10日前通知之→法條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2.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