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不是「懲罰」的概念要素?
(A)懲罰的主客體應是有健全意識的人或團體
(B)強調非人為的自然懲罰
(C)為社會控制目的而刑罰
(D)罪證確鑿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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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866), C(438), D(157), E(0) #90380

詳解 (共 4 筆)

#297188


懲罰的涵義懲罰的本能是只有意地對犯罪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損失等適量的報復,以其收到社會控制的效果。
懲罰界定的五個因素:

1. 懲罰的主、客體應是有健全意識的人或團體。

2. 罪證確鑿有據。

3. 確有犯過者。

4. 有意地施以痛苦或不愉快的報復。

5. 是為社會控制的目的而行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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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

吳清山撰寫的〈有效的獎懲原則〉一文,舉出了懲罰原則為:

(一)共同原則:

1.獎賞多於懲罰;

2.獎懲須及時合理;

3.個人與團體獎懲並用。

(二)個別原則:

1.  懲罰之前說明受罰理由。

2.  懲罰輕重應視情節而定。

3.  懲罰應儘量在私下進行。

4.  懲罰規定最好具體明確。

5.  教師施罰時應保持冷靜。

6.    教師施罰後應予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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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7


Peters(1966)界定懲罰時,認為必須具有三項規準:

一、有意施加的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pain);

二、某人的權威;

三、行為結果已違反規則(as a consequence of a breach o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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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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