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之機關,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A)經濟部
(B)勞動部
(C)國家發展委員會
(D)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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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51), C(9), D(11), E(0) #3876001

詳解 (共 2 筆)

#7356613
職業訓練法   第 2 條 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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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6095

 

一、 詳細說明與法理邏輯
本題的解題邏輯與法律依據非常明確,主要建立在「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以及「跨部會整合的法定職掌」上。核心原因與法理邏輯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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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明確規定(直接原因)
  • 法規直接依據: 依《職業訓練法》第 4-1 條規定,負責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等資訊的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定義: 依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由此可知該中央主管機關即為勞動部。法律條文直接對接,邏輯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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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權責的「主從邏輯」
  • 關鍵字眼: 題目強調要「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權責統籌: 台灣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經濟部(主管工商)、教育部(主管教育)、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護理)等。當法律要求一個機關去「協調、整合」這些平行的部會時,這個負責整合的機關,本身必須是該法規(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的全國最高統籌者。

  • 最高機關: 在我國行政體系中,掌管全國勞動力發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的最高中央機關即為勞動部(具體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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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背景:避免資源重複投入與穀倉效應(Silo Effect)
  • 在法條修訂前,各部會(如經濟部、衛福部、教育部)本就會依其權責,針對各自管理的行業開發「職能基準」或辦理職訓。例如經濟部開發數位人才基準、衛福部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

  • 若沒有人出面統籌,各部會容易各自為政、重複投入前置研發資源。因此立法指定由「勞動部」扮演整合者,以發揮行政資源的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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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實務:建立國家級「人才規格與平台」
  • 立法指定勞動部整合,旨在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資訊平台(例如現行的 iCAP 職能發展應用平台),推動職能導向課程認證制度(iCAP標章)。

  • 這讓民眾與企業不必到各部會網站分頭尋找,是法條中「協調、整合」的具體政策體現,能真正達到促進國民就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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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選項不符的排他邏輯
  • (A) 經濟部: 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雖會制定工業或商業範疇的職能基準,但它無法跨界管轄教育部或衛福部的職訓,在性質上屬於「被整合者」,而非「整合者」。

  • (C)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發會雖負責國家整體發展策略與人力規劃,但《職業訓練法》並非其主管法規,具體的職訓與檢定業務依法是由勞動部執行。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 屬於「地方主管機關」。題目強調要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在行政層級上無法凌駕中央部會進行跨部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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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總結

本題的考點在於考查考生對「法規主管機關」的認知。只要認清《職業訓練法》的全國最高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即可得知唯有勞動部具備法定權力與行政層級,去協調、整合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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