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所定之搬遷補助金,係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多少補助金?
(A)1 萬元
(B)1 萬 5 千元
(C)3 萬元
(D)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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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7), C(103), D(14), E(0) #3876002

詳解 (共 2 筆)

#7356612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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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所頒布的《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搬遷補助金應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之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 3 萬元。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的法源邏輯與立法目的,可以從母法授權的層級、國家面對的青年勞動市場結構性問題來深入剖析:

 

? 核心關鍵字與法規數據
  • 年齡限制:年滿 18 歲至 29 歲。

  • 身分限制:初次尋職(畢業後無勞保紀錄,在學工讀不計)。

  • 跨域定義:就業地點與居住地距離達 30 公里以上。

  • 申請門檻: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事前推介,且連續受僱滿 30 日。

  • 四大補助額度:

    • 搬遷補助:核實發給,最高 3 萬元。

    • 租屋補助:以「租金總額之 60%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以 5,000 元為限。也就是說,如果青年租 6,000 元的房子,60% 是 3,600 元,政府就只會補助 3,600 元,而不是直接給 5,000 元(必須租金達到 8,334 元以上,才會領到 5,000 元上限)。

    • 交通補助:依距離每月發給 1,000 ~ 3,000 元,最長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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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源邏輯(法律保留原則之體系歸屬)
  1. 母法授權(就業服務法第24條):

    • 條文規定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如中高齡、獨力負擔家計者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應訂定計畫促進就業,必要時發給津貼。

  2. 特別保護與命令發布:

    • 勞動部將「18-29歲初次尋職青年」列為必要對象,依母法授權將補助資格、金額、經費來源等技術性細節,獨立制定為本實施辦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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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立法目的(破除 2015 年三大結構性困境)
  • 困境一:跨不出縣市的「隱形經濟牆」

    • 現實:青年存款趨近於零,無力負擔外地就業的租屋押金、搬家費與前期通勤成本。

    • 對策:提供經濟支持,降低初次尋職青年的「時間與空間障礙」。

  • 困境二:人找不著事,事找不著人的「空間錯配」

    • 現實:優職職缺高度集中在少數科學園區與特定都會區,原鄉則面臨高學歷結構性待業。

    • 對策:透過財政誘因引導勞動力跨區流動,紓解產業缺工與區域供需失衡。

  • 困境三:青年初次就業的「閃離」高淘汰率

    • 現實:異地生活入不敷出(扣除房租物價後所剩無幾),導致到職初期流失率高。

    • 對策:由政府補貼出社會第一年的主要生活開銷,提升初次就業的穩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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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實務執行層面現況(僧多粥少、防弊大於興利)
  1. 程序僵化導致「看得到、吃不到」:

    • 法規限定「必須在求職前先由就服站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實務上多數青年為自主線上求職(如104、Threads),錄取後才得知訊息,因「程序不符」遭拒,刷掉逾八成潛在對象。

  2. 防弊機制繁瑣與外在阻力:

    • 搬遷審查:須檢具明確發票,且設有「搬回原戶籍地不予補助」等防弊條款。

    • 租屋審查:須提供房屋稅籍與房東同意書。實務上房東因擔心被追課租賃所得稅而拒絕配合,導致青年被迫放棄。

  3. 「初次尋職」定義流於一翻兩瞪眼:

    • 若青年在畢業後、去就服站登記前,因生活壓力先至超商短暫打工留下勞保紀錄,即喪失身分,缺乏實務彈性。

  4. 國家稽核漏洞(配合企業違反勞法):

    • 審計部稽核發現,部分配合該計畫之事業單位私下有連續違反勞基法(如未給加班費)之情事。形成「政府補貼黑心企業招募」之諷刺現象,促使勞動部近年修改規則全面嚴格剔除違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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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政策成效總結(申論題:檢討與建議架構)
  • 政策紅利(治標成功):精準給予中南部及花東弱勢青年「及時雨」引導,並在短期內補實特定科學園區之基層人力。

  • 政策盲點(治本很難):12個月補助期滿後,青年仍須面對都會區高房價與高物價之海嘯;且本辦法無法扭轉「台灣區域產業發展不均」與「整體薪資結構偏低」的根本經濟問題。

  • 考場作答結論:

    「本辦法立意良善,惟實務上面臨行政程序僵化(限事前推介)、外在市場阻力(房東排斥)及防弊機制過度繁瑣等瓶頸。未來政策應朝向簡化跨機關租稅審查、放寬多元求職管道之事後認證方向修正,方能真正擴大政策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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