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務員走私菸品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則分別處罰
(B)如經不起訴處分者,不得再裁處行政罰
(C)得沒入之菸品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
(D)受緩起訴處分者,其裁處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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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0), C(160), D(30), E(0) #3960051
統計: A(47), B(10), C(160), D(30), E(0) #3960051
詳解 (共 3 筆)
#745228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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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686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第2項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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