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關於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下列何者得不予主動公開?
(A)出席人員發言內容
(B)會議成員名單
(C)決議之內容
(D)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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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70), C(63), D(79), E(0) #3960056
統計: A(417), B(70), C(63), D(79), E(0) #3960056
詳解 (共 3 筆)
#7437558
第⼀項第⼗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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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37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3項: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 因此,除非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否則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包含案由、議程(D)、決議內容(C)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B)),皆屬於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 出席人員發言內容 ✘
(B) 會議成員名單 ✔
(C) 決議之內容 ✔
(D) 會議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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