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臺北市政府
(C)環境部
(D)行政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572), C(24), D(8), E(0) #3960062
統計: A(26), B(572), C(24), D(8), E(0) #3960062
詳解 (共 2 筆)
#7506438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依據訴願法第4條第四款,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