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關於行政罰法中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從新從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繫屬之案件,因法規變更而較為有利者,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B)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變更
(C)裁量基準變更,為法律變更,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D)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有變更,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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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3), B(347), C(450), D(117), E(0) #3461151
統計: A(2553), B(347), C(450), D(117), E(0) #3461151
詳解 (共 4 筆)
#6488448
關於行政罰法中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從新從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訴訟繫屬之案件,因法規變更而較為有利者,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行政罰法第 5 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從新原則)。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輕原則)。
- 這條文確立了「從新從輕」原則,比較的是「行為時」的法律與「裁處時」的法律,並選擇最有利於人民的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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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5 條 (從新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從新原則)。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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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之適用,係採「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係「從新」,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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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變更❌
- 「從新從輕」原則主要適用於實體法。實體法是關於權利義務內容、處罰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法律。此原則的基礎在於立法者對行為的「可罰性」評價有所改變。
- 而程序法(例如送達、聽證、證據調查等程序規定)則原則上適用「程序從新」原則,也就是適用程序進行當時有效的法律,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不涉及從輕與否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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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量基準變更,為法律變更,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所謂「法律變更」,指的是具有對外效力的法規範,如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等。而「裁量基準」通常是上級機關為求屬官行使裁量權的一致性所訂頒的行政規則,屬於內部規範。
- 行政規則的變更,不等於行政罰法第 5 條所稱的「法律變更」。實務上認為,裁量基準的變更應適用「從新原則」(即適用裁處時的裁量基準),以確保行政一體與平等原則,但不適用「從輕」原則。因為裁量基準的變更,並不代表立法者對該行為可罰性的評價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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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有變更,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行政罰法第 5 條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應作廣義解釋,包含依據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而訂定,且具有對外效力的法規命令(例如:施行細則)與自治規則。
- 這些授權訂定的法規通常才是具體規定處罰要件與額度的規範。如果將它們排除在「法律變更」之外,將會架空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因此,依授權訂定的自治規則若有變更,同樣有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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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914
(A) 行政訴訟繫屬之案件,因法規變更而較為有利者,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正確。當行政罰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繫屬於行政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如果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所變更且變更後的規定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則應適用新的、較有利的規定。這體現了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確保法律的適用能隨時反映最新的、對人民最有利的狀態。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變更
- 錯誤。「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實體法規的變更,不包括程序法。程序法的變更通常會直接適用「從新原則」,也就是說,程序應依變更後的現行法規進行,不論新舊法孰輕孰重。 ㅤ
(C) 裁量基準變更,為法律變更,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錯誤。行政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裁量基準的變更,通常只對行政機關內部產生拘束力,不屬於法律變更的範疇,因此不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D)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有變更,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錯誤。如果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對處罰規定有所變更,也屬於《行政罰法》第5條所稱「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的範圍,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這是因為這些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是對處罰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實質補充,性質上屬於行政罰的實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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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115
被A的「法規」誤導了,想說應該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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