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有特定情形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以下何者不屬於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特定情形?
(A)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B)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C)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增值稅
(D)因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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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38), C(447), D(229), E(0) #2770717

詳解 (共 2 筆)

#5079285

C)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與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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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446

第32題答案:C

考點:《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限制及政府承受事由。

一、法規依據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者,其所有權之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有法律規定之特定情形時,得由政府承受。

其中政府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情形,包括:

  1. 興辦公共事業等需要

    • 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業,以及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8條申請一併徵收者。
      → (A) 正確

  2. 災害防救用地需求

    •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預防、災害發生時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之用地需求。
      → (B) 正確

  3.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原住民保留地未能拍定者。
      → (D) 正確

但:

(C)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增值稅 ❌

這並不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所規定的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事由,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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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地原則:只能移轉給原住民。
例外政府承受:公共事業+災害防救+公法金錢執行未拍定。

所以本題:

A、B、D 都是第37條所列特定情形;C 不在其中。

✅ 答案:C

易混淆點:「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增值稅」涉及稅捐事項,但不能因為是政府機關受理,就直接認為屬於第37條的政府承受事由。考題看到「抵繳增值稅」即可判斷不是本條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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