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於提起前,不以踐行訴願程序為其要件?
(A)撤銷訴訟
(B)怠為處分訴訟
(C)拒絕申請訴訟
(D)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統計: A(74), B(48), C(71), D(251), E(0) #3792337
詳解 (共 5 筆)
-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須「經依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受理訴願機關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 須踐行訴願程序 → 屬訴願前置。
-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指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卻逾期不為處分。
- 須「已踐行訴願程序」(即就其不作為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若仍不作為或不服,始得提起訴訟)。
-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指人民申請遭行政機關駁回(即作成拒絕之行政處分)。
- 須「經訴願後不服」,始得提起。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 它要求的程序是「向原機關請求確認」,而不是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在法律程序上稱為「確認先行」,而非「訴願前置」。
- 不以踐行訴願程序為要件 → 符合題幹「不以…為要件」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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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4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
哪些行政訴訟「不需要」走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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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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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撤销诉讼 (×):这是最典型的需经诉愿程序的诉讼类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项,必须经过合法的诉愿程序,才能提起撤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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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怠为处分诉讼 (×):这是「课予义务诉讼」的一种,用于处理行政机关对人民的申请案件,于法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1项,同样需要经过诉愿程序才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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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拒绝申请诉讼 (×):这也是「课予义务诉讼」的一种,用于处理行政机关对人民的申请案件,予以驳回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2项,也必须经过诉愿程序才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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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确认处分无效诉讼 (○):这是少数不需要诉愿前置程序的诉讼类型。虽然依《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2项规定,提起此诉讼前,须先向原处分机关请求确认其行政处分无效(类似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查」程序),若该机关30天内未为确答或拒绝,即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这并非向诉愿机关请求救济的「诉愿」程序。因此,确认处分无效诉讼无需经过诉愿即可提起。
實例情境:夜市攤販的荒誕處分
假設您是一位在夜市經營多年的小吃攤販,某天突然收到市政府衛生局寄來一封公文,內容是:
「處分主旨:命令您即刻停業,並於三日內拆除攤位。處分理由:因為您『長得太難看』,有礙市容觀瞻。」
您看到這個處分,一定覺得莫名其妙、非常荒謬。因為「長相」完全不是法律上可以命令攤販停業的合法理由。這個處分不僅違法,而且是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應該屬於「無效的行政處分」。
? 法律上您可以怎麼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對於這種「無效的行政處分」,您不需要去提起「訴願」,而是可以走以下這個更直接的救濟途徑:
步驟一: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處分無效
您可以向「市政府衛生局」正式提出一份請求書,內容大致是:
「貴局所為『因長相難看而命令停業拆除』的行政處分,其理由在法律上完全不存在,屬於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請貴局依職權或依本人請求,確認該處分為無效。」
步驟二:等待30天或得到拒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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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機關不理不睬。衛生局收到您的請求後,超過30天都沒有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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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機關直接拒絕。衛生局發函回覆您說:「本處分合法有效,拒絕確認其無效。」
步驟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在上述任一情況發生後,您就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市政府衛生局所為『因長相難看而命令停業』的行政處分為無效。」
您注意到了嗎? 從頭到尾,您完全不需要先向衛生局的上級機關(例如市政府或衛福部)提起「訴願」。
? 為什麼不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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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無效」的處分,在法律上被視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它就像一張廢紙,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對於一個根本無效的處分,要求人民還要去跑一遍「訴願」程序,實在是沒有意義,也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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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直接開了另一扇門:讓人民可以請求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確認無效,如果機關不認錯,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來做最終的確認。這是一種更簡便、更直接的救濟方式。
⚖️ 對照組:如果是「違法但有效」的處分
我們來對比一下,如果今天您收到的處分理由是「因為您的攤位違規擺設超出營業範圍,所以命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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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處分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例如超出的範圍僅有5公分,但處罰停業太重),但它並非明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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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您就不能直接提起「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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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須先依法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或未獲救濟,才能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那個違法的處分。
? 總結一句話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所以不用先訴願,是因為它所挑戰的對象是一個「在法律上根本無效、像空氣一樣不存在」的行政處分,法律給了一條更直接的捷徑,讓人民可以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它無效,不必繞遠路去訴願。
希望這個「長得太難看」的荒誕例子,能讓您清楚記住這個重要的法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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