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何項不屬於心理治療專業保密原則所界定的例外?
(A)依法令規定,揭露個案未付之治療費用
(B)個案牽涉到兒童虐待與疏忽
(C)個案涉及公共危險
(D)個案敘述介入他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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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4), C(22), D(420), E(0) #3285573

詳解 (共 1 筆)

#7424559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D) 個案敘述介入他人婚姻

解析:

心理治療與諮商中的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是建立諮商關係與信任的基石,但在特定情況下(為了保護個案、他人或遵循法律),會有保密的例外(Exceptions to Confidentiality),也就是諮商師/心理師必須或可以打破保密原則,將資訊揭露。

各選項解析如下:

  • (A) 依法令規定,揭露個案未付之治療費用

    • 屬於例外。當個案長期拖欠治療費用,且經催討無效時,心理師或醫療機構可以依法律程序(如透過法律途徑或收帳機構)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資訊(如姓名、欠款金額)以追討費用,這在諮商倫理中是被允許的保密例外(通常需在諮商同意書中事先說明)。

  • (B) 個案牽涉到兒童虐待與疏忽

    • 屬於例外。依據許多國家(包含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法律規定,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若知悉有兒童或少年受到虐待、疏忽或不當對待,具有強制通報的義務,屬於絕對的保密例外。

  • (C) 個案涉及公共危險

    • 屬於例外。若個案的言行透露出即將對特定他人或公共安全造成立即且實質的危險(例如:打算縱火、進行恐怖攻擊、預謀謀殺他人等),基於「預警責任(Duty to Warn)」與保護公眾生命安全,心理師必須打破保密。

  • (D) 個案敘述介入他人婚姻

    • 不屬於例外。個案在諮商中透露其感情生活(如: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等),雖然在道德或民事法律上可能有所爭議,但這並不包含立即性的生命身體安全危害,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通報事項。這屬於諮商中的隱私談話內容,心理師仍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其配偶或外界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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