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其勞工加入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勞工得根據民法何種請求權基礎,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A)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B)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不法加損害於他人
(C)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D)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締約上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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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75), C(1662), D(451), E(0) #3295360
統計: A(353), B(75), C(1662), D(451), E(0) #3295360
詳解 (共 6 筆)
#6234257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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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072
程怡老師的筆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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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272
正確答案是 (C)。
解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的三種不同類型,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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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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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為勞工投保,其目的正是為了保障勞工生存權、生活安全與勞動權益,屬於典型的「保護他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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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雇主因過失未依該條例為勞工投保,導致勞工在事故發生時無法領取勞保給付,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實務判決(例如 84 年度平台上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亦普遍認同此時勞工應以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作為請求權基礎。
其他選項為何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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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主要保護的對象是既存的「權利」(如生命、身體、所有權、人格權等絕對權)。雇主未投保導致勞工無法領取給付,受損害的是一種期待可能取得的財產上利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既存權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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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雖然保護利益(含純粹經濟上損失),但主觀上必須具備「故意」,且手段須達到「背於善良風俗」的程度。本題題幹已明示雇主是因「過失」而未投保,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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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此為「締約上過失責任」,適用於契約準備階段或談判過程中,因一方過失導致契約未成立、無效或撤銷的情況。本題中勞資雙方顯然已成立勞動契約,屬於契約履行期間的義務違反,與締約上過失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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