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贈與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契約
(B)無償契約
(C)要物契約
(D)諾成契約
統計: A(547), B(118), C(691), D(133), E(0) #3517625
詳解 (共 8 筆)
贈與契約
答案:(C) 要物契約(錯誤)
以下是理由:
✔ 各選項解釋
(A) 債權契約 → 正確
贈與契約是「債權行為」,贈與人負贈與給付義務(民法第406條)。
(B) 無償契約 → 正確
贈與本質上就是「無償」,受贈人無須給付對價。
(C) 要物契約 → ❌ 錯誤
贈與不是要物契約!
民法明文規定,贈與屬於 諾成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才成立。
民法第406條:「贈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此 不是要物契約。
(D) 諾成契約 → 正確
上面條文已說明,贈與「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完全符合諾成契約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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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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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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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債權契約 ✅:贈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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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償契約 ✅:贈與人給付無對價,他方無庸支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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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物契約 ❌:現行民法第406條明定,贈與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不以物之交付為要件,故為諾成契約,非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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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諾成契約 ✅:雙方合意即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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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在考:
贈與契約屬於債權契約、無償契約及諾成契約,不以贈與物之交付作為契約成立要件。
❌ (A) 債權契約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契約使贈與人負擔無償給與財產的債務,受贈人取得請求給付的債權,性質上屬債權契約。
❌ (B) 無償契約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人給與財產,而不要求受贈人提供對價,屬無償契約。
✅ (C) 要物契約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契約於贈與人表示無償給與、受贈人允受時即告成立,不以贈與物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並非要物契約。
❌ (D) 諾成契約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契約即成立,屬諾成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