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次
繳納賠償金額,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甲經乙通知應限期繳納新臺幣 10 萬元賠償金,甲屆期未繳納, 乙如何強制執行?
(A)移送該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B)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C)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D)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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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673), C(51), D(137), E(0) #2792236
統計: A(276), B(673), C(51), D(137), E(0) #2792236
詳解 (共 8 筆)
#5375418
要分:
1.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地院
2.沒約定=>提給付之訴(因非行政處分,為行政契約)=>高行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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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710
注意b選項112年行政訴訟新制的修法!!
現已無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而改為「高等法院」分設之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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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907
實體案件管轄權如下規定,但本提問的是已定有願受強制執行條款,故一律依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申請執行機關。
第 10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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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994
行政處分 —> 行政執行署下屬行政執行處
行政契約有自動執行約款 —> 高等法院行政訴訟庭
行政契約無自動執行約款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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