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之起訴,概得以言詞為之,且其第一審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之
(D)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8), B(441), C(94), D(243), E(0) #2792248
統計: A(408), B(441), C(94), D(243), E(0) #2792248
詳解 (共 7 筆)
#6156502
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以下皆為編輯時之新法條文
ㅤㅤ
(A)簡易訴訟之起訴,概得以言詞為之,且其第一審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ㅤㅤ
(B)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ㅤㅤ
(C)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
行政訴訟法第263-4條第1項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ㅤㅤ
(D)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63-5條
除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及本章別有規定外,本編第一章及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並準用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ㅤㅤ
45
2
#7459153
C:
第 263-4 條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其程序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四規定。
前二項之移送裁定及駁回聲請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上訴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除前項情形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五至第十五條之十一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得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其程序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四規定。
前二項之移送裁定及駁回聲請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上訴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除前項情形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五至第十五條之十一規定。
D:
第 242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