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無著郵件經拆閱仍無法退還寄件人,若內裝物品為「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之玩具」, 其變賣期限規定為何?
(A)自交寄日起滿一個月無人認領,即變賣之
(B)自交寄日起滿六個月無人認領,即變賣之
(C)自交寄日起滿一年無人認領,即變賣之
(D)自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即變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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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9), C(12), D(112), E(0) #3926277
統計: A(13), B(19), C(12), D(112), E(0) #3926277
詳解 (共 1 筆)
#7413971
郵件處理規則第59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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