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對違序行為人採取的公權力措施中,負有告知行為人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有提審權利的為下列何者?
(A)制止
(B)書面到場
(C)逕行通知到場
(D)強制到場
統計: A(38), B(349), C(591), D(2976), E(0) #3342387
詳解 (共 6 筆)
《提審法》適用於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旨在審查其人身自由是否受非法剝奪,涵蓋刑事(如檢警不當拘提)、行政(如強制收容、隔離)、甚至醫療等強制處分,只要是法院以外的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本人或他人皆可聲請,是保障身體自由的即時救濟手段。
第 42 條
正確答案為:(D) 強制到場
解析:
選項 (D) 正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機關強制行為人到場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有提審權利。」因此,負有告知行為人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有提審權利之公權力措施為「強制到場」。
選項 (A)、(B)、(C):制止、書面到場或逕行通知到場等其他措施,並非該條文中所規範須特別負擔「告知提審權利」義務的強制到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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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剝奪人身自由:
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對現行違序人實施「強制到場」時,其手段是以物理上或公權力之強制力強制行為人至勤務處所(警察機關)接受調查。此舉在實務與憲法層面上,屬於實質剝奪人民行動自由的行為,等同於《提審法》所規範的「逮捕、拘禁」。 -
必須踐行提審權利告知:
依據《警察機關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應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2 項明文規定:「對前項行為人執行強制到場時,應依提審法第二條規定以書面通知書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得依法聲請提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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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制止、(B) 書面到場、(C) 逕行通知到場:這些公權力措施均未達實質剝奪人身自由(拘禁)的程度,受處分人或行為人仍具備人身行動自由,因此不屬於提審法的適用對象,警察也無須發給提審權利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