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約定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該行政契約無效
(B)行政契約若締約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而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C)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該行政契約無效
(D)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若締約前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該行政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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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6), C(95), D(173), E(0) #3505869
統計: A(84), B(26), C(95), D(173), E(0) #3505869
詳解 (共 3 筆)
#7428326
98判1466: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其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惟行政契約大部分均屬雙務契約,行政法律關係原則上常見多面法律關係而非單純雙面法律關係,則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倘解為均須相關第三人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故該條之適用範圍應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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