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水利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水資源作業基金之用途範圍?
(A)水庫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B)相關人才培訓
(C)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D)水庫水質污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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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11), C(124), D(528), E(0) #2500682

詳解 (共 2 筆)

#5554410

水利法第89-1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1.辦理水庫 海堤 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2.辦理水庫 海堤 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3.相關人才培訓
4.辦理回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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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441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三、相關人才培訓
四、辦理回饋措施
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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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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