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 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A)10 日。(B)20 日。(C)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