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 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A)10 日。
(B)20 日。
(C)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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