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採行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請問
其意涵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A)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C)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D)違規行為之處罰應重視其尊嚴,不應公開為之,並給予申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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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213), C(403), D(2706), E(0) #2953681
統計: A(418), B(213), C(403), D(2706), E(0) #2953681
詳解 (共 6 筆)
#5814478
十一、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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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267
D應該是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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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886
- (A) 適當性原則(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採取的管教手段必須真的能夠達到管教或輔導的效果。
- (B) 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小):如果有好幾種方法都可以達到同樣的管教目的,老師應該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最溫和的方法。
- (C)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利益均衡):管教手段所造成的損害,跟想要達成的教育利益之間,不可以失去平衡(例如:不能因為學生沒帶課本就罰他整學期不准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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